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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创业贷款实施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于:湘乡在线 发布时间:2014/4/12
各乡、镇、办事处劳动保障服务站,各商业银行市支行,市农业发展银行,市中国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市支行,市村镇银行:现将《湘乡市创业贷款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湘乡市创业贷款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09]10号)等文件精神,鼓励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贷款是指由市创业贷款审定委员会审核认定的,市内金融机构向本市境内合法创业人员发放的,由财政贴息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 创业贷款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批、到期还本付息”的原则。
第四条 创业贷款业务由各金融机构自愿提出申请,经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合格后经办。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五条 创业贷款的对象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备一定创业能力和具有创业愿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可以向审定的金融机构申请创业贷款:
1、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
2、军队退役人员;
3、大中专毕业生;
4、失地农民和返乡创业的农民;
5、残疾人员。
(二)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外,下同),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的,可以向审定的金融机构申请创业贷款。
第六条 创业贷款的条件及用途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条件的申请贷款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筹资本金;
2、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3、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所需资金的40;
4、无不良记录、信用良好;
5、原则上应通过创业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
(二)申请创业贷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经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
2、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3、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4、具备还贷能力;
5、与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费。
(三)创业贷款只能用于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其合伙经营实体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开发经费和流动资金。
(四)以个人信用方式申请贷款的,根据其个人信用综合评级按各金融机构标准办理。
第三章 贷款额度、利率、期限、贴息
第七条 个人申请创业贷款的最高额度为5万元。还款和计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信用保证贷款不得超过3万元,对确实有技术能力,又有一定资金实力最高信用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可按其吸纳人员的人数和人均5万元以内的额度发放贷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创业贷款根据其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对符合现行创业贷款申请人条件的妇女,发放创业贷款,最高额度为8万元。超过创业贷款额度的按照各金融机构信贷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展期的,经创业贷款服务中心审核同意,经办金融机构可以按照规定展期一次,最长不超过一年,展期内不予贴息。
第九条 创业贷款的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创业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到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对个人发放的创业贷款由财政据实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创业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
第十条 贷款采取按季贴息的方式,每季末月20日,经办金融机构将当季贴息额汇总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部门拨付。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一条 借款人向金融机构申请创业贷款超过3万元的,应向金融机构提供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担保,信用贷款则不需担保。
第十二条 以抵押形式申请创业贷款的,必须按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和保险手续(抵押物的评价、保险、登记、公证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毁,借款人应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并提供其他担保,否则金融机构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第十三条 借款人以有价单证质押方式申请创业贷款的,执行质押贷款有关规定。第三方个人信用申请保证担保的,担保人必须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出具连带保险责任承诺书。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四条 借款人申请创业贷款贴息项目经创业贷款管理服务中心、市创业贷款审定委员会审查认定后,向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
第十五条 借款人应向创业贷款管理服务中心填写或提交下列资料:
(一)填写《湘乡市创业贷款申请表》;
(二)借款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三)个体经营户提供经营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四)以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应提交抵押物、质押和有权处分人同意抵押、质押的承诺书,抵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估价、保险等文件,质物权利凭证,保证人同意保证的书面承诺。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贷款审查和审批
(一)创业贷款管理服务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提出贷款初审意见并提交市创业贷款审定委员会审批。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湘乡市支行三个部门共同组建市创业贷款审定委员会,审定委员会对创业项目、贷款的相关事项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 创业贷款管理服务中心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查和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贷款发放
(一)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凭上述手续和资料到指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金融机构须自收到贷款申请三日起,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调查,审查手续,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发放贷款,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反馈并说明理由。
(二)经审批同意对借款人发放贷款后,借款人与金融机构根据不同贷款方式与借款人和担保人签订相关合同,并依法办理抵押和质押手续。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因意外造成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贷款无法偿还的,金融机构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或要求贷款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第二十条 贷款逾期3个月不能归还贷款本息的,金融机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创业贷款管理服务中心要协助金融机构做好催收贷款工作,但不承担追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5日起实施。
电话:13786202011 邮箱:106106699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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